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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若干意见

发稿:2011-12-19  发布者:  来源:  点击:1740次

 
        中共温岭市委 温岭市人民政府
        关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若干意见
        温市委发〔2010〕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总体要求,着眼于为实现温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人才保证,根据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养引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09〕85号),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人才观的要求,加快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高端人才的智力支持。
        第三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市财政设立“温岭市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第二章  人才的引进
        第四条 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是指创造科技成果的专家、学者;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的领军人才和核心骨干;利用科技创新催生具有竞争力产业的创业者;具有创新能力、取得创新成果且有创新潜能的专业人士。主要是指以下几类人才: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或领军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培养人员,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两位完成人等);
        (3)有重要影响力的高级专家(省级特级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省“151”第一层次人才,长江学者或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等);
        (4)在职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培养期内省“151”第二层次和台州市“211”第一层次人才,届内地(市)级拔尖人才;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才。
        (5)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担任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在研发机构从事项目研究、技术开发且业绩突出的核心骨干人才,或有自主知识产权来温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或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受聘来温担任市重点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养期内省“151”第三层次人才和台州市“211”第二层次人才,届内县(市)级拔尖人才;
        (6)具有特殊专长、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技能人才;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专业人才。
        第五条 鼓励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来温从事兼职、咨询、讲学、科研活动,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或从事其他专业工作;鼓励用人单位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第六条 按本意见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可随调随迁,人事关系可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免收人事代理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来我市工作时可申领《温岭市人才居住证》,享受温岭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未成年子女入学入托,在义务教育阶段,按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学区优先就近安排,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市上年度纳税20强企业引进副总经理以上职务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其未成年子女入学入托,在义务教育阶段,由市教育局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第七条 按本意见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 优惠待遇
        第八条 对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本意见第四条规定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
        (1)引进第四条第(1)、(2)、(3)项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并落户我市的,一次性分别发给易地安家补助费100万元、75万元、50万元;对于未落户我市,服务期前3年按每人每月分别给予4000元、3000元、2000元住房补贴。
        (2)引进第四条第(4)、(5)、(6)项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并落户我市的,一次性分别发给易地安家补助费8万元、4万元、2万元;对于未落户我市,服务期前3年按每人每月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500元住房补贴。
        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按一方全额、另一方半额的补助标准实施。用人单位按以上标准支付给所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后,市财政按50%的标准补助给用人单位。
        第九条 对进入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参加人事代理,不含柔性流动,下同),在3年内按实际工作月数,依照下列标准给予工作生活津贴:
        (1)对符合第四条第(1)、(2)、(3)项人才,分别给予每人每月8000元、4000元、2000元的工作生活津贴;
        (2)对符合第四条第(4)、(5)、(6)项人才,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1000元、300元的工作生活津贴;
        目前已在我市工作的上述各类人才,与政策实施后的人才享受同等的工作生活津贴。
        (3)30周岁以下普通高校毕业本科生(自2010年10月开始引进),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工作生活津贴。
        享受工作生活津贴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在享受工作生活津贴补助期间,获得更高学历、职称或荣誉的,自获得的次月起就高享受相应标准,但累计补助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需要短期引进国内外专家智力(包括柔性引进),由用人单位向人事部门申报需引进智力的项目,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呈报上级审批,并给予一定金额的资金补助。经批准来温岭服务的国外专家,按上级规定由市人才办负责报销往返国际机票,并给予接待单位1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建造人才公寓,解决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住房问题。
        第四章 人才的培养
        第十二条 加强与国内知名院校的“校市合作”,共同打造我市急需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培养平台。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经费补助。建立研究生实习基地的,市财政给予3万元的经费补助。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站两年研究期间,市财政给予8万元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鼓励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出国(境)学习交流、参加国际性学术活动,用人单位应保障其经费支出,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优先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加强培养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每年组织选派若干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到国内(外)考察学习。
        第十六条 重视、支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鼓励各系统、行业、骨干企业组织各类培训,根据我市主导行业的发展,定期邀请专家前来讲学。继续教育经费可单独列入企业成本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积极参与和着力培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高层次人才,对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培养实行经费资助。
        (1)对新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在培养期内,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经费资助。对新入选的省“151 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在培养期内,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经费资助。对新入选的台州市“211 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在培养期内,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经费资助。
        (2)对新获得台州市、温岭市“拔尖人才”荣誉称号的,每名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如重复获奖按就高原则奖励。
        (3)对新建立的名家名师工作室,给予2万元经费资助。
        (4)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出站后留温工作满3年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
        (5)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新批准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按其所获得奖金数额给予等额奖励。
        (6)凡由我市单位牵头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浙江省科技进步奖,以及台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除获得国家、省、台州市颁发的奖金外,由市财政按照国家、省、台州市颁发的奖金标准再给予等额奖励。项目第一完成人获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
        第五章  管理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人才奖励制度。每5年举办一次全市人才工作表彰大会,表彰奖励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和实用人才、取得显著效益的人才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人才工作者,对作出特别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予以重奖。
        第十九条 建立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跟踪管理制度。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应在每年底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表,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享受下一年度的有关津贴。
        第二十条 建立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信息库,加强对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跟踪服务。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应安排专项走访、慰问、座谈等活动,了解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在外温岭籍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作用,建立温岭籍海外人才库和市外人才库,每年组织1-2次联谊会、故乡行等活动,加强联系、交流与合作,及时发现和引进我市各个领域发展需要的各类紧缺人才。
        第二十二条 充分借助各种新闻媒体,广泛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作用和社会贡献,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做好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切实防止和纠正闲置人才、浪费人才的现象。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把关,杜绝人才引进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现象,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 “温岭市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并视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投入。本意见中所指的各项政策性经费支出,均在“温岭市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对教育、卫生系统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具体政策另行制订。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出台。原印发的《温岭市引进和培养人才实施意见》(温政发[2007]164号)自行废止,其它我市已发布的各项人才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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