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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稿:2012-05-16  发布者:  来源: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13日印发  点击:3090次

温政发〔2012〕12号

发文机构:温岭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适应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新变化,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推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

(一)鼓励外商在我市直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凡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所有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各种优惠政策。

(二)鼓励外商来我市投资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对获得省级认证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积极鼓励世界500强、国际跨国公司以及行业龙头企业来我市投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三)对合同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和农业项目,以及对合同利用外资6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业或基础设施项目,列为市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并建立市领导跟踪联系制度,享受市重点工业企业、市重点服务业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待遇。

(四)对引进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且实际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符合《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且实际外资在300万美元以上、世界500强外资企业投资的项目,并已经批准开始实质性实施的,在落户我市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建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用于招商引资的推介交流、招商引资活动的组织开展和招商网络的建立健全等。

二、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

(六)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对企业参加市区域产品国际性展销活动发生的摊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加大对中小企业参展补助力度,对企业参加经确认的国际性展览活动发生的摊位费给予资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经确认的企业开拓新兴市场赴境外贸易促销活动给予资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大力实施“出口品牌”战略。企业逐国(地区)注册的商标,每件补贴0.5万元;企业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地区)注册,且一次性在五个国家(地区)以上(含)注册的商标,每件补贴1.5万元,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出口企业首次开展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SA8000社会责任标准等各类国际通行认证,补助50%的认证费,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出口名牌、浙江出口名牌、台州出口名牌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八)加快“出口基地”建设。集中力量推进我市“中国汽摩配出口基地、中国摩托车出口基地、中国空压机出口基地、中国水泵出口基地、中国小型电机出口基地、中国鞋类出口基地”建设。设立出口基地建设专项配套扶持资金,与省政府拨付的出口基地资金相配套,用于支持基地企业产品设计与贸易促进中心、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节能环保平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公共展示平台、公共物流平台、公共信息平台、公共认证服务平台九类出口基地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基地企业研究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开展技术和产品的国际检测认证、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境外营销活动以及引进和培养产业高端人才等。鼓励各镇(街道)、企业创建各类出口基地(企业),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出口基地(企业)、省级出口基地(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九)加快发展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以上年度加工贸易进口核销总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给予每美元0.10元的奖励(转内销除外),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切实减轻加工贸易企业资金负担,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不收取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案风险保证金。积极落实国家关于加工贸易禁限类商品目录调整的最新政策,支持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

(十)积极有效扩大进口。对一般贸易自营进口当年进口额达3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超50%的企业奖励1万元;当年进口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超30%的企业奖励3万元。鼓励用户单位委托本地外贸企业进口,对当年进口额度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补贴,每个用户单位补贴2万元。

(十一)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各种反倾销、反补助、保障措施应诉。对企业参加商务部、省级各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的对进口国的进出口公平贸易案件应诉及复审过程中的费用,给予2万元的“应诉费用”补助。企业单独立案应诉、复审的案件,补助律师费的50%,最高补助10万元。完善对外贸易预警体系建设,支持块状经济特色明显的各镇(街道)、协会建立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对收集发布国外贸易预警信息,为我市企业、行业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提供依据,贡献突出的给予5-10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投保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按当年保费实际支出的20%给予补助;投保额500-1000万美元的,按当年保费实际支出的40%给予补助;投保额100-500万美元的,按当年保费实际支出的60%给予补助;投保额100万美元以下的,按当年保费实际支出的80%给予补助;对企业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资源开发、工程承包等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当年保费实际支出的25%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十三)优化海关通关监管服务。鼓励进出口企业属地报关。凡出口企业在温岭海关开展“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业务,给予每单50元奖励;开展“转关”业务,给予每标箱30元奖励。

(十四)加快进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当年凡经台州市打私海防和口岸办公室认定为“进出口行为规范企业”、海关评为A类企业的,每家企业给予5000元的奖励;被海关认定为AA类企业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十五)加强外经贸运行监测工作。加快外贸出口运行监测点的建设,对运行监测点建设的镇(街道)、行业协会、企业,经评估考核合格的给予5-20万元的资助。

三、进一步推动企业“走出去”

(十六)支持企业在境外建立营销网络。经审批设立的境外营销机构(贸易公司、专卖店、贸易展示中心、售后服务机构、仓储物流中心等),运转正常的,每设立一个补助2万元。对当年自营出口规模200万美元以上,在境外设立营销机构2家(含2家)以上的企业所发生的境外营销网络经营费用,包括当年度租用办公室或营业场地、仓库、专卖店发生的租金及装修费,常驻海外人员的保险费用(每个境外机构仅限2-3人),境外营销广告宣传费用,网络信息管理软件开发费或购置费,境外并购营销渠道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当年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并购海外知名品牌以及研发机构所发生的支出,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1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七)支持企业赴境外投资。经批准设立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资源开发(包括农业、渔业、矿产、能源、林业等)和技术研发机构等项目的,运转正常的,中方当年累计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奖励5万元,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奖励10万元。

(十八)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承包工程业务。取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赴境外承包工程并合法经营的企业,按照市政府关于“对外承包工程保函意见”(温政发〔2009〕58号文件)予以支持。

(十九)支持企业设立境外经贸合作区、专业市场。企业经上级商务部门批准赴境外建立工业园区、专业商城等,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对吸收本市企业进入园区、市场,带动出口业绩明显的,实行专项研究予以资助。

四、进一步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二十)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每设立1家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企业且获得注册审核通过的,给予10万元的设立补助。

(二十一)完成商务部系统注册并获审核通过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称号的奖励3万元。

(二十二)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给予每美元0.1元的补助。

(二十三)服务外包企业进行CMMI等认证的认证费,给予50%的补助,单项认证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国际业务进行的人才培训以及在境外开展业务发生的前期费用给予2-5万元的补助。

(二十五)进一步激励先进。对年度自营出口额排位前10名的企业,评为十强出口企业。对当年出口增幅超全市平均值10%以上,且自营出口额超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增幅排序取前10名评为出口优胜企业。按销售收入、税额、出口额等权重综合测评得分在前10名的外资企业,评为十强外商投资企业。对“走出去”成绩显著的前10名境内企业,评为十强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对推进开放型经济工作成绩显著的镇(街道)和市级部门,评为市开放型经济工作先进单位。

(二十六)鼓励开展各类业务培训。支持商会、协会等社会团体邀请著名专家学者为全市外向型企业举办进出口实务、对外经济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国际产业对接等方面的培训活动,对此类培训给予2-5万元的补助。鼓励培养和引进各类国际经贸人才,对5年内连续在温岭企业工作或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从事外经贸业务的国际商务师、外销员、报关员等人员的各类资格考试和培训费用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十七)支持外经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服务成长型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充当众多小企业“出口服务部”,起到“海外市场孵化器”作用的外贸服务中心;对为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开展投资贸易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的机构,补助5-20万元的初期投入和运行费用。

(二十八)本意见享受的各类奖励和补助总额原则上不得超出该企业当年所纳税额地方所得部分,新办企业及政府鼓励设立服务性机构除外。

(二十九)自2012年起,用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扶持经费,原则上按照上年进出口总量每10亿美元安排300万元的比例列入年初预算。

(三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4月9日出台的《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0〕5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开放型经济△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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