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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稿:2011-12-28 发布者: 来源: 点击:192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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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1】8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10]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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